《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政策解读2023-10-16 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为便于更好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多次要求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强调要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支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和企业,把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李强总理在全国“两会”答记者问时专门回应就业有关问题,要求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今年4月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聚焦就业领域重点和难点,打出今年稳就业政策组合拳。国办文件从激发活力扩大就业容量、拓宽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强化帮扶兜牢民生底线三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我省认真贯彻国办文件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稳就业政策措施,同时结合实际,系统梳理归纳我省主要就业创业政策,完善政策架构,充实政策内容,制定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支持稳岗扩岗方面。《通知》规定,延续实施3项失业保险防失业促就业的阶段性政策。一是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二是一次性扩岗补助,对象为招用2023届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的企业。三是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人员范围从企业参保职工扩大到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参保年限要求从3年缩短到1年。以上3项政策执行期限均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方面。一是支持重点人群创业,明确了5类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在校大学生除外)、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二是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明确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和贴息政策;同时,对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遇到暂时困难的,给予1年的展期还款期限,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三是在创业服务方面,梳理明确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服务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等支持政策。

(三)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方面。一是鼓励毕业生到企业工作,主要政策是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的就业岗位补贴(对象为个人)、小微企业吸纳毕业生的社保补贴(对象为企业);另外还有1项阶段性政策:企业招用毕业生、登记失业青年以及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与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二是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用毕业生提出要求,明确了今年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规模,要求国有企业招聘毕业生一般不少于上年。三是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的社保补贴政策。四是支持就业见习,除了见习补贴和见习示范基地奖补,还有1项阶段性政策: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单位,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另外见习补贴还增加了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可给予保险费用补贴的内容。五是求职创业补贴,向六类困难毕业生发放3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四)兜牢困难群体就业底线方面。具体包括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的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等政策。同时,明确特殊困难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可再安置一次。

(五)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方面。针对当前就业工作实际,《通知》主要明确了3条意见。一是关于基层就业服务工作,将基层就业服务事项纳入社区工作者工作内容;二是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完善零工市场体系;三是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单位招用部分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可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三、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指导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